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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没那么简单
色调调节: http://www.6785881.com 2017年09月12日

 

    很多成为“老赖”的人,并不是自己借了钱不还,而是因为在别人借钱时做了担保,结果借款人不还钱,债务就落到了他的头上。很多担保人又不愿意还钱,最后就成了“老赖”。

给人家做担保,可不是在合同上签个名字这么简单。

  《担保法》中明文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除非有下列几种情形: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下列几种情况除外: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上述一般保证人相比,这类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无权拒绝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若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担保人在帮别人担保的时候,要明白不同担保方式所带来的后果,考虑清楚再签字。

   

  同一债务可以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若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这些保证人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担保法》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所以,为人提供担保要谨慎,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借款人一定要知根知底,尤其要对其经济能力、个人信誉有清楚的了解;

  第二,担保时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以此降低自己的还款风险;

  第三,切勿感情用事,如碍于面子或贪图小利而为人担保;

  第四,要量力而行,不可超出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盲目为他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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